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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监管沙盒”跟ICO暂时八竿子打不着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4427次


去年6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即“新加坡央行”)针对金融科技企业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为金融产品提供”沙盒实验”的机会,参与的Fintech公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可开发和目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或产品。即使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就等同于给了入选的公司一个练靶场,可以实时练兵和沙盘演练,测试更多新产品。

    

  当时这个消息刚出来的时候,不少做区块链技术的公司很兴奋,认为新加坡即将是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天堂。不过可惜的是,监管沙盒目前针对的是P2P贷款,Insurtech(保险科技)和支付方面的技术测试(包括区块链技术),但是对ICO的产品却没有很大的兴趣。

那么新加坡会不会也和许多重监管的国家地区一样,只是对区块链技术感兴趣,却对其衍生的ICO没有太大的好感呢?倒也未必。

新加坡成了出海ICO目的地之一

对于ICO, 新加坡央行到底说了些什么?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央行MAS发了一份公开申明,表示对涉及 “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SFA)” 的ICO活动进行监管。

下面【7.5度】会为各位船长扒一扒SFA法令跟ICO之间的恩怨。

如果ICO活动的性质属于证券发行,那么就会落在SFA的监管范围内,需要完成一些规定的手续,例如提交招股说明书。所以道理很简单,自家ICO是不是属于监管对象,就要看看它的属性算不算“证券与期货法案“里定义的产品。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小额发行,私人配售和面向受认可的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证券就不会被算在SFA的监管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ICO没有落到监管范围内,就不需要走一遍发行证券的流程,只需要有ICO白皮书就足够了。而且新加坡政府并没有对白皮书的内容做硬性的要求,里面该写些什么由电子代币发行者决定。

一般的白皮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会解决什么需求?

承担项目需要多少“钱”(即电子代币 )?

ICO发起人将为自己保留多少电子代币?

接受什么类型的货币?以及ICO 活动的具体章程和时长。

同时对白皮书信息的性质,准确性和完整性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看来新加坡很有信心在其境内不会出现靠一纸白皮书就能忽悠成一夜暴富的疯狂景象。

那么,新加坡央行想要玩家们怎么配合呢?

来新加坡ICO的注意事项

这样的规定其实相当模糊,许多参与ICO活动的产品同时包括了“产品/服务“和”证券投资“两个属性。如果在脱离监管的“ICO大癫狂” 时期,发行方大力推广投电子代币资价值肯定是最好的营销,但是如今玩家更应该考虑的是怎么能凸显出代币发放的 “产品和服务” 基因了,这才是新加坡对ICO活动放行的理由。

这么看,监管力度的确不大,不少过江龙还是可以见招拆招,见机行事。毕竟数字代币类型差别很大,其发行或发售是否落于监管范畴则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因此,金管局建议各路玩家(包括中介和各交易平台)应该先找法律咨询,不要省了律师费却坏了事。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的管制,新加坡央行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申明中表示,这些在未来会补充进去,而且监管的范围会波及到中介机构。

而整个申明的重中之重则是:只要电子代币的发行企业在新加坡注册,无论ICO活动的所在地在哪,都将会受到新加坡政府的监管。因为新加坡央行认为只将发行地放在境外的举动有一点点“此地无银三百两” 。显然,把新加坡当作一个软柿子来绕开监管 “隔山打牛” 并不是个好选项。

不知道是不是一下子把话说得太满,吓坏了各路玩家,新加坡央行10月2日在议会中重申了一遍:“目前的监管将集中在涉及公司股权和证券法的ICO活动上,对散户的购买代币等合法投资行为,我们没有意愿也没有权力进行干预。不过本局希望用户可以理性投资,提高警惕应对诈骗和风险。”




韩国和中国都进入了“ICO监管时期”,新加坡和日本仍在等待

正如着手开发东南亚电子代币交易平台的国内出海企业Uniblock合伙人Iris Zhang在接受【7.5度】的采访时就表示:“ICO投资者明显比股权投资者积极,因为从参与ICO到交易所退出,短短数月就有机会获得高收益(高风险),无需像股权投资那样要耐心等待多年,这更适合东南亚地区的投资者。”国内ICO沉寂之后,他们选择进入新加坡和菲律宾市场等东南亚市场,目前在菲律宾的公司已经注册完毕,团队搭建也基本完成了。

对于创业项目,Iris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ICO的确是个更高效的融资渠道,但一时融资快感后就是漫长的压力,因为不仅要按时研发,还要同时开拓市场、管理市值,对团队挑战大大提高。参与ICO的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对风险的承担能力远远低于投资机构,给个人投资者造成资产损失后果会很严重,发行ICO前,项目需要清楚意识到这一点。”